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賦稅剪報

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,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,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,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,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,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,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。
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(下同)2,500萬元予乙君,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,完成設定登記,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,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,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。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,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,並陳報債權額7,300萬(含本金及違約金),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,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,200萬元,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「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,民法(註:民法第323條前段)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,其抵充之順序,應在原本之後。」的要旨,於扣除本金2,500萬元,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,700萬元,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,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漏未申報該筆所得,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個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,係執行法院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(裁定),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的抵充順序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,稽徵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「債權原本」、「利息」及「違約金」3類,其抵充順序,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,應先抵充利息,次充原本,再充違約金;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者,則先充原本,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。債權人受償的種類,除「債權原本」不課徵所得稅以外,所受分配的「利息」及「違約金」分別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及第10類的其他所得,均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,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
該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,漏未申報前揭經法院裁定或執行獲分配的違約金,只要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,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,可免於處罰。》
營利事業對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,得於申報所得稅時,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。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,不得捐贈政治獻金。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,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,營利事業對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,得於申報所得稅時,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,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%,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。惟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,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,不得捐贈政治獻金。

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112年度對某政黨捐贈政治獻金20萬元,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費用,惟查其111年度資產負債表有累積虧損100萬元且尚未依規定彌補,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情形,故該局剔除甲公司捐贈費用20萬元。

該局提醒,營利事業如有政治獻金之捐贈,應特別留意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項目之情形,如有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,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。
《賦稅》2024-11-11